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瑩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8,2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