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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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 江晃榮 被告 張郁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6183號強制執行程序,依被告(執行債權人)於該執行程序請求原告(執行債務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巷00弄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該房屋課稅現值新台幣(下同)307,900元,有稅籍資料可佐,依上開規定,以該金額計算核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