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李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萬4,066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