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7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3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376號聲請人吉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光雄 相對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王乾勇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而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因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下稱原審確定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58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嗣聲請人對原審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款及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應專屬原審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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