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振盛 債務人 姚蕙心 即 姚素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