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調偵字第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
錄表在卷可佐,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錄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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