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王明正
楊宗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 律師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 被告 陳敬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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