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楊裕華 被告 陳照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24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雖不經言詞辯論,但附帶民事訴訟,至遲仍應於刑事判決前為之,且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刑事訴訟法第
502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照忠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468號)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在案,迄107年12月17日止,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是原告既係於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前之107年12月14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