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甘智鐘即被告上列被告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告訴人該次庭期於本院宣示辯論終結退庭後許久方報到且提出證據),爰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再開辯論,並傳喚被告、本案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