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璞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怡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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