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楊涴絲 訴訟代理人 楊明蒼 被告 林哲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8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依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