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黃基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複代理人 李庭瑄 律師被告津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 被告 賴苑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復經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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