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407號債權人時尚女人香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可知自民國97年7月起即為莊澤群所有,甲○○非區分所有權人,債權人向甲○○請求自99年1月至99年6月之社區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