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33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廷璋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武凱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