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尤藝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當月發生繳款延滯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