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韓瑞竹 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相對人 羅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於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羅黃送妹 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相對人羅世榮及案外人 羅世證 對聲請人之所欠新臺幣(下同)130萬借款之清償,設定1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羅黃送妹業於103年2月25日亡故,由相對人羅世榮於103年4月28日繼承登記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然相對人迄今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以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3號支付命令為證,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