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吳宜臻

吳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宜臻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美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3,85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宜臻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99,94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吳美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69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902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57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5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69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28800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60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6902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57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25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

69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

28800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

60811元

吳宜臻、吳美慧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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