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楊上易
楊晶茹 被告 黃俊良 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0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