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44號聲請人 李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 李明亮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李明亮(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63之1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李明亮於民國93年10月9日乘瑞易漁船由東港出海作業捕魚,於93年12月10日在前往菲律賓西方海域落海失蹤,迄今已逾0年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對李明亮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東港安檢所訪談(調查)筆錄為證,並經聲請人、證人即失蹤人小舅子 陳金城 到庭證述:「93年12月10日我接到我大姐說我姊夫失事,我就到東港協助我大姐到漁業電台處理,協尋我姊夫,等我姊夫的船回來。船回來之後,船長告訴我說我姊夫失蹤。我協助整理姊夫的衣物,之後有請出海的親戚在姊夫失事附近的海域注意協尋。」、問:「你姊夫到現在有找到嗎?」答:「沒有。」有本院101年4月18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復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隊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查詢失蹤人迄今是否尋獲,其函覆失蹤人口李明亮迄未查獲,此有101年4月16日南六總字第1012210787號函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應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載當地日報1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死亡宣告。
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失蹤人欲聲請死亡宣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6個月)之日起,
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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