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6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蘇淑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違約金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狀原因事實欄所指之違約金附表。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6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蘇淑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違約金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聲請狀原因事實欄所指之違約金附表。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