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歐陽億軒陳素雲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法定代理人 歐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陳素雲合意約定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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