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2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文達 債務人 李保承 債務人 蕭月妮
一、債務人李保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保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蕭月妮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9,608,398元│105年1月19日│2.74│自民國10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3,820,836元│105年1月23日│2.74│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3,363,624元│105年2月2日│2.93│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