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全天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肇森 被告 楊昆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審易緝字第7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5年度審易緝字第77號侵占案件,因被告業已於10
5年6月24日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溫祖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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