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NGUYENHUUBACH(中文名 阮友柏 )被告MAIXUANTHI(中文名 梅春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蔡汎沂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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