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度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7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之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民事答辯暨附帶上訴狀影本各一件為釋明,且未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狀,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蔡新毅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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