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 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小蘋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張小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小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