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簡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虎簡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虎簡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加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798號),本院虎尾簡易庭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108年度虎簡字第18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關論罪科刑欄、適用法條欄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部分,關於記載「刑法第320條第1項」部分,均應補充更正引用法條為「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就適用法條欄並補充引用法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記載均係誤繕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並漏載引用法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
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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