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金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春珉 即 李春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汽車設定動產抵押權之契約書,以資釋明聲請人係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地位,而得請求債務人返還代為清償之全部欠款共計新臺幣406,430元。(否則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而僅得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03,215元。民法第280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春珉即李春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