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勝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勝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方勝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