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債權人 李劉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清 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前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於本院103年度移調字第73號案件成立調解,依該調解筆錄內容所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075,000元,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故本件債權人就上開債權之利息債權請求權應已拋棄,故債權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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