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124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沈佳川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羅憶琳 法定代理人 曾瑞雲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0三年四月三十日起收養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