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司繼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50號聲請人壬○○聲請人子○○聲請人癸○○前列子○○、癸○○共同兼法定代理壬○○人前列子○○、癸○○共同法定代理人丑○○聲請人寅○○聲請人辛○○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戊○○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庚○○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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