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1號上訴人 葛錦源
侯冠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玟伶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191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6,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