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29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之蓋章係緊接在嘉燁興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