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033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於92年12月29日之後補充「易科罰金」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