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335號聲請人 張仲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表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何?㈡確認聲請狀內關於利息起算日「109年6月30日」記載是否
有誤?(依聲請人所檢附之本票所示,已載明到期日為110年6月30日,且未約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