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智銘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交簡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嗣其緩刑之宣告經撤銷;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7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211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7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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