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凱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馮凱威431│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18371│0000000000│02月22日││點七五│││元│100│起│││├──┼───┼─────┼──────┼──────┼───────┤│002│新臺幣│馮凱威463│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7351│0000000000│02月17日│││││元│006│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
緣相對人馮凱威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
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16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馮凱威於民國100年6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2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74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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