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李婉鈺 被告 曾煥嘉
黃俊哲 廖裕德 周勝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被告曾煥嘉、黃俊哲、廖裕德、周勝考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舉行之新北市議會第二屆議員選舉第四選區之議員當選無效,核其性質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計算式:3,000×4=12,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