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217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七號、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八四號被告陳致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各壹只,驗餘淨重共零點壹伍肆伍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致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4、1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1168公克、0.0377公克)、有附著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個,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17、3384號(被告經通緝緝獲後改分為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64、165號)被告陳致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員警查獲扣案透明結晶1包、淡黃色結晶1包、吸食器1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辦毒品案照片、毒品測試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50300290號鑑驗書1份;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刑案相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532號鑑驗書1份附於偵查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有附著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既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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