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2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兼送達代收廖宜鴻人債務人 林玟熹林家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叁萬陸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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