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 趙守塗 送達代收人 鄭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號區域計畫法事件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或複製電子卷證。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及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守塗係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共有人之一,苗栗縣後龍鎮公所與苗栗縣政府間區域計畫法事件為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經上訴後,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確定在案。另監察院以民國104年4月9日糾正案文,糾正苗栗縣後龍鎮公所辦理水尾沿海浴場行政大樓拆除工程驗收不實、未通知地主(即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占有物返還交付,難謂已生返還效力、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怠於發給補償費長期侵害地主權益等(見聲請人所提出之該糾正案文)。上開事件當事人為儘速辦理系爭土地回復農作使用達合法狀態,及辦理前揭監察院糾正事項,且使用系爭土地應徵求該土地地主同意。聲請人為保護其合法權益及當事人間改善計畫與工程之合法性及必要性,爰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及聲請人提出監察院糾正苗栗縣後龍鎮公所之糾正案文在卷可考。另聲請人亦提出苗栗縣政府
105年8月3日府地用字第1050159693號函及105年9月7日府地用字第1050185412號函,該函文分別通知聲請人就系爭土地改善計畫及土地使用補償費協商等事項提出意見,如無意見,請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堪認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行政訟法第9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茂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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