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周宜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淑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