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程慧君 被告 洪緯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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