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鍾詠伈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正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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