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債權人 李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品勳 、 李元振 、 廖謙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委任狀。
㈡債務人李品勳、李元振、廖謙瑜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李品勳、李元振、廖謙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3月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