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被   告 丁00000000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本件依授信約定書第17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合先敘明。
(二)緣被告丁00000000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5日
邀同其餘被告 楊絲閔 、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整,約定於96年4月25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被告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
書為證。
(三)詎被告於取得上開借款後,自95年4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
款,現尚積欠原告158,932元,及自9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為本
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法起訴
,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繳息明細表為證。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影
本、繳息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之結果,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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