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9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謝信龍 (原名: 賴信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賴信龍 (原名: 謝信隆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信龍(原名:賴信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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