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4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之違約金部份,因此部分於
法不合(本票裁定僅能就本金、利息請求),故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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