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劉亞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5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亞瑄│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14,676元││7月9日起││收利息│├──┼────┼─────┼──────┼──────┼───────┤│002│新臺幣│劉亞瑄│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收│││2,994元││7月9日起││利息│├──┼────┼─────┼──────┼──────┼───────┤│003│新臺幣│劉亞瑄│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6,235元││7月9日起││利息│└──┴────┴─────┴──────┴──────┴───────┘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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